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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网络人身攻击案侦结 网络言论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字体大小[ ]
     新华网乌鲁木齐6月5日电(记者李晓玲)新疆首例利用互联网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案件近日有了结果,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旅行社线路竞争遭遇“网络门” 

    “从今年2月底开始,就不断有人在旅游从业者工作专用的QQ群中发帖,说我卑鄙无耻,是旅游败类。我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在旅游专业人士聚集的工作环境中饱受谩骂和人身攻击,令新疆观光旅行社负责人杨志明痛苦不堪。

    记者了解到,令杨志明气愤和难堪的事,还要追溯到今年2月底出现在网上的一个帖子。2月27日下午,新疆观光旅行社经理杨志明接到员工反映,在多个旅游工作QQ群中发现了一则帖子,内容是以观光旅行社模仿旅游线路、打价格战为由,对该社及杨志明本人进行言辞过激的攻击。这些充满过激网络言论的帖子出现在包括港中旅组团调车群、喀什旅游同业群、畅游新疆群等18个旅游业务QQ群中,群内成员涉及众多新疆甚至全国的旅游业同行。

    这些帖子的出现,在新疆旅游界引起一片哗然。记者找到了当时QQ群里发布的帖子,帖子上写着:“各位旅游同行,我说的旅游败类就是观光(旅行社,记者注,下同),观光一直在模仿别的旅行社线路,但是观光这种做法不是竞争,是卑鄙,是无赖……”“旅游同行不是没有你聪明,也不是没有你有能力,是对付流氓很无奈,你这不是能力,是无耻……”随后,发帖内容再次升级。一篇以“通知”的形式出现在QQ群中的帖子甚至称,“杨志明要花200万请黑社会,封我们的嘴”,记者看到,“无赖、卑鄙、流氓行为、过街老鼠”等字眼充斥在帖子中。

    看到这些帖子后,杨志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说:“发帖者所发的QQ群是全国旅游行业所建的业务类QQ群,群内成员遍布新疆乃至全国的旅行社,有人这样公然发帖攻击我,对我个人和我所在的旅行社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杨志明立即请来公证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网上发帖骂人者系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省心之旅负责人沈鑫(本名邓秀丽)。沈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帖子是我发的。我们设计的线路多次被观光模仿、抄袭,报价还比我们低,让我无法忍受,所以在QQ群上发布帖子。”

    5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向邓秀丽出具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认定,邓秀丽自己并指使其员工于2009年2月27日开始通过互联网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旅游线路并无专利可言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新疆各家旅行社提供的多种旅游线路产品,无论是出疆线路还是疆内旅游线路基本上都大同小异,没有多大差别。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行社从业人士告诉记者,旅游线路同质化现象不但在新疆,就是在全国也普遍存在。旅行社开发或者创新线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成本很难短期收回,因此形成了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上旅游线路特色不多,只是旅行社报价高低不同的怪现象。

    新疆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曹志新说,旅游线路是景区景点、城市、购物点等相关元素由旅行社串联起来之后的产物,并没有旅游线路的产权这一说。所以抄袭一事我们不予以认定,如果一方坚持认为对方有抄袭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在今年5月1日刚刚实施的《旅行社条例》中发现,条例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曹志新解读说,这个条例规定旅游线路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运作,如果一方认定另一方出现价格违规现象,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旅行社之间的竞争,应该是质量之争,主要表现在导游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旅行社本身的服务质量上,而不是通过谩骂和人身攻击的方式进行。

    曹志新还认为,针对目前的旅游市场而言,旅游线路并没有专利可言,旅游部门也没有规定,A旅行社做的线路,B旅行社就不能做。旅游线路大同小异,是目前新疆乃至国内旅游竞争方面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当前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旅游主管部门也正在逐步规范,引导旅游市场向良性发展。“但旅行社同行之间竞争,如果通过网络发布进行人身攻击的信息,那就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了,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不单单是简单的市场价格竞争了。”曹志新说。

    一位匿名网友在网上留言说,要做好旅游,首先要苦练内功,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为游客提供价廉物美的旅游精品。如果将精力放在诋毁同行上,只怕适得其反,偷鸡不成反而蚀把米。既挣不到钱,也暴露了自己龌龊的心理。

    网络言论有法可依

    拿到公安机关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杨志明对记者说:“互联网是用来交流沟通的良好平台,但不是用来侮辱、诋毁,人身攻击的工具。这份决定书,让我很激动,也很温暖,因为在咱们国家,网络言论也是有法可依的。”

    记者就此采访了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春亮。田春亮说,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田春亮认为,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是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疆互联网中心主任朱建华同时担任着新疆唯一一家重点新闻网站--天山网的总编辑。作为目前新疆最大规模综合网站的负责人,朱建华认为,规范网络营运和网民言论十分必要。他说,网络事业的空前发展是一件好事,它给人们带来了更广泛的信息交流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思想获取知识信息,得到娱乐或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虚拟的网上世界并不虚幻,胡作非为、任意侮辱或攻击他人,轻则伤感情,不利于和谐社会创建,重则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总数已达2亿多,超过美国居全球首位,而且目前仍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增长。网络以其特有的自由、个性与互动性,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发生着密切联系。

    但网络同时鱼龙混杂。曾有这样一句话流行于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从当前我国网站运营的现状看,名誉侵权、著作侵权、商业侵权现象屡有发生,黄色及封建迷信内容时有出现,借助网络犯罪的现象也不时发生。

    2006年震惊中外的“铜须事件”中,中外媒体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一个词: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并不是传统的充满血腥的暴力行为,它们大多只是一些“不文明的粗口”和“失去理智”的网络行为,就像新疆这起网络人身攻击案中当事人所为。

    但正是这些根本称不上暴力的网络行为和网络言论,却在现实生活中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和言论,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不断完善民法的相关规定,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让网民们的网络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当前我国网络飞速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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