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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18个裁定 执行回转存争议:35亩地的权属之争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新华网-新华时政  字体大小[ ]

    

图片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据中国产经新闻网报道,中国产经新闻报日前发表题为《35亩地的权属之争》的文章,全文如下:

    7年来,郭毫一直被35亩的土地困扰着:这两块位于苏州、以200余万元竞拍的土地曾经让他欣喜,但目前却让他深陷权属之争。

    郭毫是苏州工业园区清风明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清风明月)总经理,2002年10月11日,清风明月拍下了因为涉及跨省界的债务纠纷、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裁定公开拍卖的这两块土地。但是,7年间该块土地再次易主,围绕35亩土地的权属之争就此展开。

    土地过户的变数

    “两块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独墅湖边,风景秀丽,而且价格合适,非常符合我们公司的经营规划,我们本想拍下做餐饮生意。”郭毫说。

    如今,7年过去了,这两块土地已被苏州当地政府征用。据了解,当年200万元的拍卖地价,仅政府2007年征用时发放的使用权补偿款就已高达3946万元。

    郭毫对记者说,2002年9月23日,一则刊登在苏州当地报纸《姑苏晚报》上的拍卖公告引起了他的注意。这则由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称,将在10月11日上午拍卖位于江苏省吴县市(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横港村的两块土地,土地面积分别为14.80亩和20.23亩。

    “由于了解到这两块地是海南省某法院裁定拍卖的,当时我认为不仅价格会相对合适,而且公信力绝对有保证。”郭毫说。在做了认真的准备后,清风明月以203万元的价格拍下了两块地的使用权。在全额交付了拍卖成交款和佣金后,2002年11月7日,清风明月拿到了海口市振东区法院出具的一纸裁定。

    同时,这两块地又涉及跨越千里的债务纠纷。2000年,海口市振东区法院为了执行一笔公司间债务,要求海南三信实业贸易公司(下称三信公司)归还其欠海南亚南实业贸易公司(下称亚南公司)的500万元债务。由于三信公司持有一笔南京新世纪兴隆乐园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的420万元的债权,三信公司便提出由新世纪公司将其欠三信公司的这笔420万元债务及利息直接偿还给亚南公司,也就是三信公司让新世纪公司为其还债。

    据了解,三信公司当时无力偿还其所欠亚南公司的500万元债务,而这笔420万元的债务人,为新世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谷泉。振东区法院同意了这笔连环债。但新世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谷泉并没有亲自偿还这笔420万元的债务给亚南公司,而是要求用新世纪公司下属的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所有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为新世纪公司提供担保。

    然而,在清风明月申请对这两块土地进行过户时,却遇到了麻烦。

    2002年11月1日,海南振东区法院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办理土地过户通知书》和《民事裁定》。2003年9月,郭毫突然接到了吴中区国土资源局的通知,称该土地不具备转让条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不仅如此,2004年1月20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还在《苏州日报》上刊登公告,决定收回两块土地的使用权。

    于是,郭毫打起了因这两块土地引起的第一场官司,对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诉讼。随后,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明月公司胜诉,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告无效。

    补偿归属拉锯战

    据郭毫介绍,在2007年8月之前,无论是振东区法院,还是改名后的美兰区法院的裁定,均是将涉案的两块土地判定为归清风明月公司所有,而且当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败诉却迟迟不予过户时,振东区法院(其时已改称美兰区法院)曾多次催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甚至曾发出《罚款决定书》。

    2003年3月,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者苏州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曾经提出了《执行异议》。提出异议的是两家公司的出资人刘俊彦。但是,在苏州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两份以其所有土地为担保的担保书中,一份的落款为百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谷泉,一份则只盖着独墅湖公司的公章,担保书中没有出现刘俊彦的名字。

    据记者了解,刘俊彦在一份签署于1994年的委托书中称,由于其工作繁忙,不能经常到国内主持投资业务,因此将百汇公司、独墅湖公司及其名下的这两块土地“全权委托黄谷泉先生负责经营及处理一切债权债务事宜”。

    由于此时土地已经拍卖,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执行标的物已处理完毕,案外人对该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再审查,但应告知案外人可按新的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的规定,法院要求异议人通过诉讼解决他们的争议。

    2007年,在该片土地被苏州政府征用,土地使用权变为了补偿款后,6月,刘俊彦再次提出异议。1个月后,美兰法院做出了编号为187—16号的民事裁定,撤销了土地使用权给清风明月公司的裁定。美兰法院认为,首先,新世纪公司与百汇公司、独墅湖公司是三个不同类别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利害关系,是三个不同类别的资产权属关系。法院认定百汇公司与独墅湖公司是新世纪公司下属企业,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其次,黄谷泉超越了刘俊彦的授权,其将两公司土地抵偿其个人债务的行为,没有得到刘俊彦的追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之后,清风明月与苏州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为土地赔偿款归属问题展开了拉锯战,甚至申诉到了海南省高院,存在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名下的补偿款先是被冻结,后又被解冻。2008年11月,清风明月将苏州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其所拍得土地的补偿款。

    “执行回转”争议

    2009年2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风明月诉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清风明月败诉。法院认为,“清风明月虽通过拍卖取得,但尚未过户”。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清风明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否定,因此土地的使用权在16号裁定作出后应该“回归始然”,即回到由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享有使用权的状态。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拍卖物的权利自拍卖成交时转移。“清风明月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影响其已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尽管承认了清风明月竞拍的合法性,但苏州中院同样承认了海南方面作出的第16号裁定,即推翻了土地使用权归清风明月的裁定。考虑此次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判回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其结果实际上取得了“执行回转”的效果。

    而对于遭到“逆转”的拍卖行为是否适用“执行回转”,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执行回转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原执行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做出对案件当事人生效的裁定,将执行回复到案件没有执行之前的状态。

    但也有专家指出该案件不是一起“执行回转”。“执行回转中的法律文书是指生效的实体判决,但美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并不是实体判决,因此并不存在执行回转的前提。”

    清风明月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王惠萍律师告诉记者,美兰区法院从2000年到2008年以(2000)振执字第187号1-18号先后作出18个裁定,而且这18个裁定存在内容相反,在以往的案例中实属少见。

    记者致电百汇公司和独墅湖公司的代理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杜立峰,他表示,由于案件尚在审理当中,不便对此发表任何言论。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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