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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5-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1、预产期不上班工资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法律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一是保护休假的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被剥夺;二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不能影响女职工的经济利益。

  2、产假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如果用工单位对考勤有管理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避免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3、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15天、45天的假期用人单位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高诗瑶)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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