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丨在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通化县法院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王哲明)谈到妨害公务,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甚至认为妨害公务离自己很远。殊不知,有时一个自己认为“不要紧”的举动,可能就是妨害公务,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9月某日,警察徐某、赵某、迟某正在通化县某小区依法执行职务时,郑某无故对三位警察进行辱骂和殴打,殴打过程中造成迟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迟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0年11月2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不时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会受到谩骂、威胁,甚至暴力袭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危害到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绝不姑息,依法严惩,全力保障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法。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