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丨在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夫妻分居十年欲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钱,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08-2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杨蕾)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来某与被告刘某均系残疾人,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来某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2010年来某借故离家,至今二人分居已长达十年,现来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

  来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前,刘某赠送给来某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一辆、为登记结婚给付来某彩礼款3万元。刘某提出想要回彩礼钱以及摩托车钱,而来某主张该笔钱已经用于自己看病及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无法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判决: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刘某系二级肢体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于刘某要求来某返还彩礼三万元及摩托车款的主张,应适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来某与刘某离婚,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刘某民币1.5万元。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