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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那些事】法院能否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以物抵债是指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以一定的价格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折抵全部或部分债务。以物抵债表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的双方合意抵债,一种是拍卖流拍或变卖不成时的抵债。

  那么不经过法院评估拍卖程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能否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呢?

  案例回放:

  在王某与伦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伦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审查,双方确有借款事实,而且伦某用其所有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伦某一直未偿还王某的借款本息,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伦某于2020年6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某本金25万元及利息。但伦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于是王某向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欲对伦某名下的奥迪车进行评估拍卖,但王某与伦某均声称没必要走评估拍卖程序,双方私底下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伦某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黑色奥迪轿车抵顶给王某,抵顶价格为20万元。剩余5万元及利息,在2020年年底一次性给付王某。由于受疫情影响,伦某滞留在北京,短时间内无法回到通化,不能配合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某要求法院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他持以物抵债裁定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

  那么王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法院能否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呢?

  答案是不能!

  对于执行和解出现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经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王某同意等伦某回到通化后,双方自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释法:

  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而以物抵债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无权就当事人执行过程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作出执行裁定。

  以物抵债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容易出现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为双方达成自愿以物抵债行为的透明度不高,缺乏规范,难以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缺乏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等违法现象。当抵债财产作价过低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偿还其他债务,或者抵债财产还涉及到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优先权人等时,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有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启动财产评估拍卖程序,法院不能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杨蕾)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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