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唐辉)被告人杨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悔罪表现,主动偿还自诉人欠款,得到自诉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被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9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返还其租赁王某某的建筑工具。自诉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了(2017)豫0926执13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名下有奇瑞汽车一辆,财产申报时申报财产x万元,但杨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利益。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后自诉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经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自诉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得到了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悔罪表现,主动偿还自诉人欠款,得到自诉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被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先后对其司法拘留仍不能让杨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杨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控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具有悔罪实际表现,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被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