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曾凡年敲诈勒索申诉案成功改判:六条理由证明申诉人无罪
六条理由证明申诉人无罪
——湖南省检察院办理曾凡年敲诈勒索申诉案成功改判纪实
庭审指导现场
出庭检察员提出检察机关再审检察意见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再审开庭现场
刑事申诉再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现场
邀请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会群众现场观摩
48岁的曾凡年出狱已经两年了。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好好的竟然被人说成是敲诈勒索,莫名其妙坐了四年监狱。倔强的曾凡年不服,出狱后坚持申诉,坚信法律总有还他公道的一天。
正义的阳光终究会照在每个人的身上。2017年5月15日,曾凡年敲诈勒索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宣告曾凡年无罪。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维持,从无罪辩解到反复申诉,执拗的曾凡年经历了数年的等待,他拿到了梦寐以求的无罪判决。此时,已近天命的汉子掉下了大颗的泪滴。他激动地说:“全是他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的功劳,没有他们,就没有我的今天”。
遇怪事,账上莫名多出几十万
曾凡年原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会计经理。其服刑四年,与有人告他敲诈勒索38万元有直接关系。
2011年2月11日,有人凭借曾凡年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的传真件,在广东省恩平市一家便民服务点办理了曾凡年的联通实名电话卡(此时,曾凡年已从原公司离职两年)。第二天,该手机号(不是曾凡年常用手机号)就以曾凡年的名义,给他曾经服务过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发信息,称其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内幕,并在公司的财务账目中设置了许多“炸弹”,只有他知道并能处理,要求公司给付300万元等等。
七天后的2月18日,曾凡年的个人存折上多出一笔从深圳打入的30万元;同年3月30日,曾凡年的存折上又多出两笔从湖南衡阳打入的6万元和2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曾凡年第一次发现账上多出30万元时,主动向深圳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不是自己的钱不能要”,并将存折复印件留存公安机关。但第二次、第三次账上多出6万元和2万元时,由于他经常使用的手机没有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曾凡年对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并不了解。
2011年3月31日,连续三次向曾凡年存折账户打款38万元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报案,称遭到曾凡年敲诈勒索。同年4月8日,曾凡年在常住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抓获。
2012年7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曾凡年有期徒刑四年。曾凡年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法院于当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真相,检察人员详细听诉求
曾凡年被判入狱后,一直不断委托其妻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从衡阳市检察院上报的曾凡年申诉案备案材料中发现该案存在问题,遂指派专人负责调卷审查,确定该案由一名副处长和一名检察官共同办理。
承办检察官刘有仁、昌建华先后到长沙某监狱会见了申诉人曾凡年,详细听取他的无罪辩解及其理由;约见了曾凡年的妻子贺某妹,从她手中获得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同时,检察官还到报案人唐某的公司了解情况等。
为了还原案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11册,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梳理出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制订出细致的调查提纲,多次赶赴湖南永州,广东江门、东莞等地调查取证。
在核实作案时间时,承办人询问了三名证人,调取了曾凡年过去三个常用手机号的通话详单,证明曾凡年2011年3月24日至29日间,其在湖南省永州市考察林地项目,从而证实了原审认定的曾凡年在此期间曾凡年在深圳作案并不属实。
在核实作案工具时,承办人调取了以“曾凡年”名义办理的实名联通电话卡开户资料原件,并将该开户资料原件及原案诉讼阶段曾凡年签名的相关书证等作为鉴定依据,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证实“曾凡年”实名联通电话卡不是曾凡年本人签名办理,原审认定曾凡年取得并使用该手机号码实施敲诈勒索作案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发函请求广东东莞、深圳等地协查,了解曾凡年的建行账户收到30万元后分别向广东东莞银行查询、向深圳警方报警的事实经过,调取了相关书证。同时,调取了曾凡年更改建行短信通号码的资料,进一步证明曾凡年在建行账户收到6万元及2万元时,因其未收到短信提示而并不知情。
破疑点,六条理由最终改原判
察微析疑需要耐心,抽丝剥茧是一种功夫。承办检察官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审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唯一一次有罪供述,认定曾凡年有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他们提出了原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六条理由。
第一,曾凡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曾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侦队办公室形成的,且敲诈所用的两个手机卡均为匿名办理,且是以曾凡年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
第二,被害人陈述的关键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唐某称自己与曾凡年有过短信讨价还价的过程,也提供了电脑记录打印件,但通话记录只有“曾凡年”发给唐某的记录,没有唐某回复“曾凡年”的记录。
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电话卡是曾凡年本人亲自办理。曾凡年早在2008年就更换了二代身份证,但实名电话卡所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却是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且该复印件还源于一份传真件。
第四,曾凡年得知自己账上存入30万元后主动报案,证明其没有占有故意。
第五,作案工具没有查获,缺乏定案实证。
第六,案情还有不合情理之处。如,既然实名敲诈,为何还要多此一举重新办理手机号码?办理手机卡的广东恩平市离曾凡年工作生活的东莞市有三小时车程,曾凡年有无必要专程去办?曾凡年被解聘之初没有实施敲诈,为什么时隔两年后敲诈?
正是这六条理由及其详尽阐释,改变了曾凡年案的原审结论。
2015年6月19日,曾凡年申诉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曾凡年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曾凡年无罪。
7月下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刘志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凡年申诉案是湖南省检察机关首例从备案审查中发现疑点而自行监督的典型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得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厅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从立案复查到主持检委会讨论,多次要求重视与法院协调沟通,确保案件实效。分管副检察长刘清生多次听取汇报,提出具体意见,确保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厅长尹伊君说,曾凡年申诉案的成功办理,是湖南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检察人员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司法形象。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