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对于该合同效力以及房屋权属转移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对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行为的效力,不以行为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前提,故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不因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无效。

  那么,紧接着第二个问题,若合同有效,房屋权属能否转移,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房屋,侵犯了对方的共有权利,系无权处分。因转让人欠缺处分权,如夫妻另一方表示不同意转让房屋,那么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受让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受让方可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在此,法官也温馨提示:在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时,一定要仔细了解不动产的权属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作者:刘维)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